【31條在南昌】南昌推出惠台40條新舉措 助力昌台新融合

2019年-09月-24日 16:27:00来源:臺灣網

記者從江西省台辦獲悉,自國家29部委發布實施「惠台31條」、江西「惠台60條」頒布後,南昌市高度重視惠台政策的貫徹落實,通過市領導挂帥、市台辦牽頭、多部門聯動,21日出台了具有南昌特色、操作性强的《南昌市貫徹關于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實施辦法》40條(以下簡稱「昌台40條」),切實讓在昌台灣同胞享受同等待遇,爲推進兩岸台胞心靈契合增添了新活力,爲促進昌台兩地合作交流、永續發展注入了强大動力。

「昌台40條」的出台具有深遠意義,契合了中央對台工作的新戰略、新要求,契合全市對台工作的新發展、新任務,契合在昌台商台胞的新期盼、新訴求。該政策的出台,是南昌市對習總書記對台工作重要思想的深入貫徹,是對中央、省裏惠台政策的具體落實,體現了南昌願意率先同台灣同胞分享大陸發展機遇的善意與誠意。

「昌台40條」具有回應訴求務實、南昌特色凸顯、政策「含金量」高等主要特點。南昌市堅持從把握政治全域著眼、從解决急需問題入手,出台南昌惠台政策40條,其中,經濟合作交流20條、文化合作交流4條、創新創業實習7條、居住生活9條,多領域、多廣度、多層次的促進昌台深度合作交流,讓在昌台胞同享創業興業機遇和發展成果。

南昌是全省首個推出落實中央、省裏惠台政策的地級市,全市台辦系統要切實發揮首位擔當、牽頭協調作用,確保每項措施真正落地見效,讓台胞台商及時享受到政策帶來的實惠。將抓好宣傳培訓促深化、抓合作交流促融合、抓服務保障促落實,充分發揮市委對台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和綜合協調作用,對各縣區、開發區(新區)落實情况,堅持每季一調度、每半年一檢查,幷結合年度績效考核開展督查考評。對實施辦法推進落實過程中出現的新情况、新問題,及時會商協調相關部門改進辦法,切實解决好在昌台胞生活、工作、就業等方面遇到的困難與問題。鼓勵支持有條件的縣區、開發區(新區)出台有自身特色的進一步細化的措施辦法,用務實的舉措推進昌台兩地融合發展。 (中國台灣網、江西省台辦聯合報導)

 

《南昌市貫徹關于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實施辦法》(全文) 


一、關于經濟交流合作方面

1.
支持台資企業參與南昌工業强市建設,台商和台資企業投資汽車和新能源汽車、電子資訊、生物醫藥、航空裝備、綠色食品、現代輕紡、新型材料、機電裝備製造等重點産業,實施産業轉型升級和技術改造,與本市企業同等享受各類扶持資金和各項優惠政策。(市工信局)

2.
鼓勵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積極參與南昌經濟建設,支持參與「一帶一路」沿綫投資、長江經濟帶及國際産能合作項目建設,積極爭取「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項目資金和國家産能合作項目資金。對重點台商投資工業項目,可采取「一企一議」、「一事一議」的辦法給予政策支持。(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投促局)

3. 
降低台資企業物流成本。對年出口額500萬美元及以上的自營出口台資工業企業,給予50%以內,不超過100萬元的外銷內路段運費補貼。(市工信局)

4.
支持在昌注册的台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對新認定(含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的補助。對符合《南昌市級高新技術企業扶持辦法(暫行)》規定條件的企業,納入南昌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管理,可享受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研發費用補助或所得稅補差等政策。同時,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可申請洪城科創券支持。(市科技局)

5.
支持在昌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幷參加科技保險的台資企業申請科技保險補助資金,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助額不超過50萬元。(市科技局)

6.
鼓勵在昌注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台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申報組建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衆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科技創新平台載體,經認定後,享受與本市相關同等支持政策。(市科技局)

7.
支持台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來昌注册申報新型研發機構,經認定後,享受與本市新型研發機構同等支持政策。鼓勵台資企業或台商申請專利,對申報幷授權的專利給予獎勵。(市科技局)

8.
支持在昌注册的台資企業申報南昌市知識產權示範企業、知識產權貫標企業獎勵資金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補助。(市科技局)

9.
積極複製推廣自貿試驗區海關監管創新制度,推動南昌綜合保稅區內的台資企業參與工單式核銷等改革試點。鼓勵南昌綜合保稅區內的生産型台資企業利用剩餘産能承接境內外委托加工。(南昌海關現場業務處)

10.
鼓勵台資企業參與「以企業爲單元加工貿易監管模式」改革試點,允許台資企業自主選擇申請加工貿易電子化手册、電子帳册或「以企業爲單元加工貿易監管模式」其中之一模式開展加工貿易,降低企業成本。(南昌海關駐高新區辦事處)

11.
支持台資企業在昌以符合相關規範的方式參與我市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建設,參與我市污水處理、中水回用等項目的建設和運營。(市水利局)

12.
台商來昌投資國內道路運輸業,取消道路運輸業立項審批事項,按照國家道路運輸經營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市交通局)

13.
鼓勵市屬國有企業重點招商引資項目,通過網站、專項推介會等多種途徑向台商推介,推動台資企業與我市屬國有企業開展合資合作。(市國資委)

14.
台資農業企業在我市農機購置補貼實施縣區內成立且從事農業生産經營組織,購買符合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機具,均可享受與本地區農業企業同等的農機購置補貼優惠政策。(市農業農村局)

15.
台資企業可以按照《江西省省級林業龍頭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參評省級林業龍頭企業。台資企業在我市造林、森林藥材、林下經濟等項目扶持方面,享受與本市其他林業企業同等待遇。(市林業局)

16.
支持引進台資金融機構,鼓勵台資銀行來昌設立分支機構。加强駐昌金融機構與台資企業合作,組織開展「百家銀行進千企」政銀企對接活動,爲在昌的台資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市金融辦)

17. 
爲台資企業辦理特種設備安裝告知、注册登記開通「綠色通道」,台灣同胞可以憑台胞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與大陸居民同等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18.
對依法成立且正常運營達一年以上的台資企業,在無違法、違規等不良信用記錄的前提下,給予申報南昌市「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單位資格。(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19.
積極幫助在昌台資企業采用中歐班列運輸出口貨物,同等享受我市海鐵聯運下浮運費扶持政策。(市投促局)

20.
在昌台資企業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支持符合條件的在昌台資企業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對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台資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延長至10年。設在南昌且符合條件的研發中心采購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市稅務局)

二、關于社會文化交流合作方面

21.
支持台灣藝術團體和個人來昌演出,支持在昌的台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加「中華文化走出去」計畫。鼓勵在昌台灣籍文藝工作者參與國家、省、市級各類文藝評選活動;對獲得國家級和省級文藝獎項的在昌台灣籍文藝工作者,享受我市同等獎勵政策。(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游局)

22.
鼓勵台灣同胞參與南昌舉辦的文化遺産保護工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工程。支持南昌市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台灣同胞申報市、區兩級代表性傳承人,共同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游局)

23.
鼓勵台灣同胞加入我市經濟、科技、文化、體育、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相關活動。以市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爲平台,加强與台灣婦女組織的工作聯絡交流。加强昌台青少年體育交流,開展兩岸體育互訪比賽,增强台灣青少年對祖國的認同感與歸屬感。(市婦聯、市民政局、市體育局)

24.
積極協助台灣地區從事昌台民間交流的機構申請兩地交流項目,專列昌台民間交流項目經費100萬元。(市台辦、市財政局)

三、關于台灣同胞在南昌學習實習、創業就業方面

25.
加大力度引進和培養台籍人才及台資企業人才,設立在昌創新創業台籍人才庫,在「洪城計畫」、「洪城特聘專家」、「洪城海鷗」等「洪字型大小」人才工程中,增設台灣人才專項,將在昌台資企業高管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納入我市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和「洪燕領航」等培養工程。在昌創新創業台籍人才對應我市人才分類認定標準,與我市其他人才同等享受住房保障、醫療保健、子女就學、事務代辦等方面政策。(市委組織部)

26.
積極搭建台籍人才創新創業、建功立業的平台。借鑒留創園建設經驗,探索建設「兩岸青創園」,吸引台籍青年入園創新創業。支持與保障南昌台資企業人才申報市級人才項目或在昌建立人才科研平台,積極推薦在昌的台籍人才及其團隊申報省級、國家人才項目,給予同等創新創業支持。(市委組織部)

27.
鼓勵在昌台資企業及台灣同胞按有關政策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資格考試,在昌工作的台灣同胞可參加我市職業技能競賽,享受我市技能人才同等的政策待遇。(市人社局、市總工會)

28.
支持我市各級各類企事業單位以項目合作、技術攻關、管理優化、培訓諮詢、評估診斷等多種形式引進台籍人才和台灣人才創新團隊。鼓勵引導我市的台資企業積極申報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爲台資企業的發展提供人才、政策支持。(市人社局)

29.
鼓勵受聘在昌注册的獨立法人機構的台灣地區科研人員(聘期1年及以上)按照程序,申報我市社科規劃課題,並推薦申報江西省社會科學規劃課題。(市社科聯)

30.
在昌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可以參加我市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巾幗建功標兵、巾幗文明崗、巾幗建功先進集體、「三風」榜樣人物、平安家庭示範戶、最美家庭、五好家庭等個人和集體榮譽稱號評選。(市政協辦公室、市總工會、市婦聯)

31. 
涉及在昌台資企業、台灣同胞的許可事項,一律開通全程審批綠色通道,全面推行全程導辦、幷聯審批、對非核心要件推行容缺受理、承諾審批,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一審一核事項實行即來即辦。(市行政審批局)

四、關于台灣同胞在南昌居住生活方面

32.
在昌工作生活的台灣同胞及其家屬享有與本市居民同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待遇,爲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台灣同胞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指定南昌市第一醫院、南昌市洪都中醫院、江西省中西醫結合醫院爲本市台灣同胞就醫定點醫療機構,爲台灣同胞就診提供相應醫療服務便利措施。在市級醫療機構就醫,優先保障台灣同胞搶救用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33.
台灣同胞子女在昌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我市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政策執行,由居住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安排學位,享受所在地學生入學同等待遇。台籍青少年考生在昌中考錄取加分按照省教育廳當年有關規定執行。若台灣同胞屬于我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其子女入學按《南昌市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試行)》安排學位。(市教育局)

34.
積極推動電子台胞證的網路核查認證服務,大力提升電子台胞證社會服務應用水準,逐步實現電子台胞證在我市與大陸居民身份證同等使用。(市公安局)

35.
經認定的ABCD類台籍人才以及在昌省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引進的相對應層次台籍人才,享受我市戶籍人口購房政策;中專及以上高校畢業生、取得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等級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的台籍青年人才,同等享受相應購房政策。(市住房保障和房産管理局)

36.
在昌工作的台灣同胞,按我市政策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後,與本市居民同等享受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市住房保障和房産管理局)

37. 
在昌亡故的台灣同胞,按殯葬惠民「五免一補」政策及屬地原則减免相關喪葬服務費用。(市民政局)

38.
在昌居住的台灣同胞,可憑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同等享受辦理南昌旅游一卡通政策。(市旅遊集團)

39.
在昌工作的台灣同胞可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幷享受與當地居民同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在昌工作的台灣同胞繳交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在大陸離職時經個人申請可以依據相關規定一次性支取。(市人社局)

40.
鼓勵支持台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參與南昌扶貧、公益、社區建設等基層工作。(市農業農村局、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赵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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