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條
1.台灣同胞在大陸投資的企業(以下簡稱「台資企業」)參與國家各項發展計畫適用與大陸企業同等政策。支援台商來大陸投資設立高端製造、智慧製造、綠色製造等企業並設立區域總部和研發設計中心,相應享受稅收、投資等相關支援政策。
2.幫助和支援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設在大陸的研發中心採購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3.台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大陸註冊的獨立法人,可牽頭或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申報,享受與大陸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同等政策。受聘於在大陸註冊的獨立法人的台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課題)負責人申報,享受與大陸科研人員同等政策。對台灣地區智慧財產權在大陸轉化的,可參照執行大陸智慧財產權激勵政策。
4.台資企業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
5.台資企業可公平參與政府採購。
6.台資企業可通過合資合作、並購重組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製改革。
7.台資企業與大陸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台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大陸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8.繼續在中西部、東北地區設立海峽兩岸產業合作區,鼓勵台資企業向中西部、東北地區轉移並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拓展內需市場和國際市場。大力推進台商投資區和兩岸環保產業合作示範基地建設。
9.台資農業企業可與大陸農業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等農業支援政策和優惠措施。
10.台灣金融機構、商家可與中國銀聯及大陸非銀行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合作,為台灣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額支付服務。
11.台灣徵信機構可與大陸徵信機構開展合作,為兩岸同胞和企業提供徵信服務。
12.台資銀行可與大陸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
13.台灣同胞可報名參加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向台灣居民開放的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目錄》附後,具體執業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製定)。
14.台灣專業人才可申請參與國家「千人計劃」。在大陸工作的台灣專業人才,可申請參與國家「萬人計劃」。
15.台灣同胞可申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國家藝術基金等各類基金項目。具體辦法由相關主管部門製定。
16.鼓勵台灣同胞參與中華經典誦讀工程、文化遺產保護工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工程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支援台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大陸在海外舉辦的感知中國、中國文化年(節)、歡樂春節等品牌活動,參加「中華文化走出去」計劃。符合條件的兩岸文化項目可納入海外中國文化中心項目資源庫。
17.支援中華慈善獎、梅花獎、金鷹獎等經濟科技文化社會領域各類評獎項目提名涵蓋台灣地區。在大陸工作的台灣同胞可參加當地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技術能手、「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評選。
18.台灣人士參與大陸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製作可不受數量限製。
19.大陸電影發行機構、廣播電視台、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引進台灣生產的電影、電視劇不做數量限製。
20.放寬兩岸合拍電影、電視劇在主創人員比例、大陸元素、投資比例等方麵的限製;取消收取兩岸電影合拍立項申報費用;縮短兩岸電視劇合拍立項階段故事梗概的審批時限。
21.對台灣圖書進口業務建立綠色通道,簡化進口審批流程。同時段進口的台灣圖書可優先辦理相關手續。
22.鼓勵台灣同胞加入大陸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相關活動。
23.支援鼓勵兩岸教育文化科研機構開展中國文化、歷史、民族等領域研究和成果應用。
24.台灣地區從事兩岸民間交流的機構可申請兩岸交流基金項目。
25.鼓勵台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參與大陸扶貧、支教、公益、社區建設等基層工作。
26.在大陸高校就讀臨床醫學專業碩士學位的台灣學生,在參加研究生學習一年後,可按照大陸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相關規定申請參加考試。
27.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台灣同胞,可按照相關規定在大陸申請執業註冊。
28.符合條件的台灣醫師,可通過認定方式獲得大陸醫師資格。符合條件的台灣醫師,可按照相關規定在大陸申請註冊短期行醫,期滿後可重新辦理註冊手續。
29.在台灣已獲取相應資格的台灣同胞在大陸申請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資格時,隻需通過大陸法律法規考試,無需參加專業知識考試。
30.鼓勵台灣教師來大陸高校任教,其在台灣取得的學術成果可納入工作評價體係。
31.為方便台灣同胞在大陸應聘工作,推動各類人事人才網站和企業線上招聘做好係統升級,支援使用台胞證註冊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