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條在江西】江西發佈「60條」惠台措施 促進贛台經濟社會融合發展

2019年-09月-24日 17:31:00来源:臺灣網

記者從江西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獲悉,江西省正式發佈了《江西省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實施辦法》,積極促進在投資和經濟合作領域加快給予台資企業與本省企業同等待遇,逐步為台灣同胞在江西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本省居民同等待遇等方面,出台60條「江西措施」,並就每條措施指定責任單位。(中國台灣網、江西台辦聯合報道)

以下為《江西省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實施辦法原文:

 

江西省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實施辦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對台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黨的十九大精神,促進贛台經濟社會融合發展,不斷增進兩地同胞親情和福祉,根據國務院台辦、國家發改委《關於印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國台發〔20181)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積極促進在投資和經濟合作領域加快給予台資企業與本省企業同等待遇

1.
台資企業參與實施江西製造強省建設,適用與本省企業同等政策。鼓勵台商和台資企業到江西投資設立先進製造業企業和企業區域總部、研發設計中心等,支持投資建設高端製造、智慧製造、綠色製造和服務型製造等重大項目,相應享受與本省企業同等支持政策。(責任單位:省工信委)

2.
支持台資企業實施產業轉型升級和技術改造,江西台資企業在申報省財政性資金支持的項目上享有本省企業同等待遇。(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工信委)

3.
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江西台資企業,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退稅政策。(責任單位:省稅務局)

4.
江西台資企業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責任單位:省稅務局)

5.
對台灣投資者從在江西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於鼓勵類投資項目,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責任單位:省稅務局)

6.
支持符合條件的江西台資企業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設在江西的研發中心采購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省稅務局)

7.
江西台資企業適用與本省企業同等的出口退稅優惠政策,簡化江西台資企業退稅手續,符合條件的優先試行出口退稅無紙化管理,取消退(免)稅預申報。(責任單位:省稅務局)

8.
支持符合條件的江西台資企業通過「銀稅互動」項目獲得無抵押信用貸款,降低融資成本。(責任單位:省稅務局)

9.
支持台資企業開展預約定價安排,為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提供確定的稅收經營環境。(責任單位:省稅務局)

10.
支持台資企業申報江西省專利申請資助等相關項目。對台灣地區知識產權在江西轉化的,可參照執行大陸知識產權激勵政策。(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

11.
根據《江西省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管理辦法》,支持在江西註冊的台資企業按照江西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相關規定進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責任單位:省知識產權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銀監局)

12.
台資企業可以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江西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建設,參與江西汙水處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環衛保潔、道路橋樑、園林綠化、垃圾清運和處理等項目的建設和運營。取得台灣地區資質(資格)證書的台灣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企業經批准可以參與江西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水利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

13.
對於台資企業報送的項目環評,與本省企業一視同仁,同等要求。列入江西省重點項目範圍的台資項目,項目環評納入省環保廳環評審批綠色通道。(責任單位:省環保廳)

14.
支持台資企業公平參與江西政府采購項目投標。(責任單位:省財政廳)

15.
鼓勵台商參加江西國有企業招商引資專項活動。每年篩選、整理江西國有企業重點招商引資項目,通過省政府網站、重點招商活動等多種途徑向台商推介,推動台資企業與江西國有企業開展合資合作。(責任單位:省國資委)

16.
台資企業與本省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對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土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70%執行。(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

17.
台資企業投資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土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70%執行。(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

18.
台資企業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土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15%執行;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50%執行。(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

19.
台資企業投資的工業項目,按照第161718條規定擬定的出讓底價低於該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應按不低於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

20.
推動江西台商投資產業合作區及產業合作示範基地建設,支持江西台資企業發展綠色環保產業。支持鼓勵台資企業與江西企業合作,共同參與「一帶一路」沿線投資、「長江經濟帶」及國際產能合作項目建設,共享「一帶一路」、「長江經濟帶」發展紅利。(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工信委、省商務廳)

21.
台資農業企業在江西成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符合江西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機具,均可享受與本省農業企業同等的農機購置補貼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省農業廳)

22.
台資農業企業在江西投資建廠、實際運行良好,並且符合《江西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要求的,可認定為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享受相應優惠和扶持政策。(責任單位:省農業廳)

23.
符合申報條件的江西台資企業可以參評省級林業龍頭企業,獲評後享受國家和省有關林業優惠和扶持政策。(責任單位:省林業廳)

24.
支持具備資質的江西非銀行支付機構與台灣開展支付業務合作,為台灣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額支付服務。(責任單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25.
支持彰化銀行等台資銀行來江西設立分支機搆,鼓勵江西省內銀行與台資銀行建立有效的溝通交流機制,開展業務合作,通過銀團貸款、「外保內貸」等方式,為在江西的台資企業、台灣青年創業解決融資問題。(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銀監局)

26.
支持台資企業與江西省金融機構開展合作。定期結合「精准服務台企月」等活動,組織開展「百家銀行進千企」金融定向幫扶台資企業專場政銀企對接會等活動。(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銀監局、省證監局、省保監局)

27.
加大視窗指導,鼓勵江西省內銀行機構通過大力發展供應鏈融資等方式,積極支持參與制造強省建設計畫的中小型江西台資企業發展。(責任單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28.
落實原產地簽證無紙化和一體化等便利措施,支持幫助江西台資出口企業充分利用原產地優惠政策開拓國際市場,擴大出口,提高國際競爭力。(責任單位:南昌海關)

29.
根據《江西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辦法》,將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納入「江西名牌產品」認定範圍。(責任單位:省品質技術監督局)

30.
鼓勵江西台資企業申報各類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和「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責任單位:省品質技術監督局)

31.
積極幫助江西台資企業采用贛歐班列運輸出口貨物,引導企業通過國際貿易「單一視窗」開展申報業務,提高通關效率。(責任單位:省商務廳)

32.
積極保障江西台資企業的人才需求。江西台資企業開展職業培訓,設立院士工作站、海智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申報「遠航工程」等,符合條件的享受本省企業人才同等的政策待遇。引進和培養的高層次人才,納入江西省引進培養創新創業高層次人才「雙千計畫」申報範圍,符合條件的推薦省級人才創新創業引導基金項目支持。(責任單位: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科協)

33.
設立江西省涉台商事仲裁中心,依法保護台商合法權益,妥善解決涉台糾紛。(責任單位:省台辦)

二、逐步為台灣同胞在江西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本省居民同等待遇

34.
台灣同胞在江西省可以直接參加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內的專業技術職業考試和職業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責任單位:省人社廳)

35.
支持在江西工作的台灣專業人才申請參與國家「千人計畫」、「萬人計畫」。鼓勵江西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創新平台和台灣高校、研究院及企業加強合作,圍繞國際前沿和江西戰略性新興產業開展協同創新。支持在江西高校任教的台灣全職教師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承接國家科研項目。(責任單位: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人社廳)

36.
台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江西註冊的獨立法人,可牽頭或參與國家、省級重點研發計畫項目申報,享受與本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同等政策。受聘於在江西註冊的獨立法人機構的台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國家、省級重點研發計畫項目(課題)負責人申報,享受與本省科研人員同等政策;鼓勵受聘於江西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在江西省內註冊的獨立法人機構的台灣地區科研人員(聘期一年及以上)申報江西省自然科學基金和江西省社會科學基金各類項目。(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社聯)

37.
鼓勵台灣同胞參與江西舉辦的文化遺產保護工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工程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支持台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江西在海外舉辦的文化活動和「文化走出去」項目。(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廳)

38.
支持舉辦贛台職工創新論壇,開展兩岸職工職業技能比賽。在江西工作的台灣同胞、江西台資企業可以參加江西省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等個人、集體榮譽稱號評選。在江西工作的台灣同胞可以在江西省參加相應的職業技能競賽,並按規定授予江西省技術能手稱號。(責任單位:省總工會、省婦聯、省人社廳)

39.
台灣人士參與江西省廣播影視節目製作的人數和比例不受限制,兩岸合拍的電視劇可以進入省內各類電視台黃金時段播出。(責任單位: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40.
鼓勵江西與台灣圖書業交流合作,對台灣圖書進口業務開闢綠色通道。自受理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口台灣圖書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手續。(責任單位: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41.
鼓勵台灣同胞加入江西省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相關活動。(責任單位:省民政廳)

42.
支持江西高校開展兩岸教育科研交流,支持本省中小學校、幼稚園開展兩岸間教育文化交流,建立若干個省級對台教育文化交流基地,增進人員往來溝通,實現教育智慧分享。(責任單位:省教育廳)

43.
各級公共文化場館免費向台灣同胞開放,台灣同胞在江西各類公共文化服務場館可以享受和當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務待遇。(責任單位:省文化廳)

44.
支持台灣藝術團體和個人來江西演出,優化流程,簡化程序,辦理時限縮減為14個工作日。(責任單位:省文化廳)

45.
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文化企業申報文化產業發展資金。支持台灣藝術團體和個人納入江西省藝術基金的申報主體範圍,可以申報江西省藝術基金。(責任單位:省文化廳)

46.
積極協助台灣地區從事兩岸民間交流的機構申請兩岸交流基金項目。(責任單位:省台辦、省財政廳)

47.
支持台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參與江西扶貧、公益、社區建設等基層工作。(責任單位:省扶貧和移民辦、省民政廳)

48.
支持符合條件且在江西高校就讀臨床醫學專業學位的台灣學生,在參加研究生學習一年後,按照有關規定在江西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

49.
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台灣同胞,可按照相關規定在江西申請執業註冊,並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辦理。(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

50.
符合條件的台灣醫師在江西申請大陸醫師資格認定,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回復。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醫師在江西申請短期行醫,期滿後可重新辦理註冊手續,並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執業註冊和重新註冊。(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

51.
在江西的台灣同胞及其家屬享有與本省居民同等醫療衛生服務待遇。在台灣同胞人員較多的市、縣(區),由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至少1家醫療機構為當地台灣同胞就醫定點醫療機構,為台灣同胞就診開闢綠色通道,提供相應醫療服務便利措施。(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

52.
支持滿足江西產業發展急需人才培養需要的台灣優秀教師到江西高校任教,其在台灣取得的學術成果可納入工作評價體系,享受本省教師同等待遇。(責任單位:省教育廳)

53.
台灣同胞子女在江西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由居住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享受所在地學生入學同等待遇。台灣學生參加江西中等學校招生考試和普通高校招生考試,享受優惠加分政策。(責任單位:省教育廳)

54.
積極為台灣同胞在江西應聘工作提供便利,現場求職設立台灣同胞求職人員綠色通道,優先推薦,免費登記入庫。在江西人才人事網設立台灣同胞招聘求職服務專欄,台灣同胞求職人員免費登記註冊。(責任單位:省人社廳)

55.
支持台灣青年以獨資、合資或者合夥等形式在江西創業,台灣青年在江西學習、生活享受與本省青年同等政策。(責任單位:省人社廳)

56.
對無法識別、讀取台胞證資訊的系統設備限期進行完善升級,逐步實現電子台胞證在江西與大陸居民身份證同等使用。(責任單位:省公安廳、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省機場集團公司等視窗單位)

57.
對居住滿一年的台灣同胞在當地購買商品房時,按當地政策繳存住房公積金後,住房公積金使用方面享受當地居民同等待遇;購房資格方面可以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對於實施住房限購政策的城市,台灣同胞購房應當符合當地政策規定。(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設區市政府)

58.
在江西居住滿一年的台灣同胞憑台胞證辦理當地旅遊年卡,享受相關優惠旅遊服務。持抵達南昌昌北機場的登機牌和身份證件的台灣同胞,在一周內到江西省內5A景區享受門票優惠。(責任單位:省旅發委、各設區市政府)

59.
在江西居住滿一年且年滿65周歲的台灣同胞,參照所在地居民標準,可以享受乘坐市內公共交通設施相關優惠。(責任單位:各設區市政府)

60.
在江西工作的台灣同胞可按照國家規定參加「五險一金」,並享受與當地居民同等的社會保障待遇。在江西的台灣同胞繳交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在大陸離職時經個人申請可以依據相關規定一次性支取。(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設區市政府) 


 

江西: 《江西省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實施辦法》 


諮詢部門:省台辦經濟處 


諮詢電話:079188910910 

[责任编辑:王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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