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條在大連】大連頒佈「惠台61條」 促進連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

2019年-09月-24日 17:39:00来源:臺灣網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對台工作重要論述,根據國務院台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省台辦、省發展改革委制訂的《遼寧省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實施意見》,率先同台灣同胞分享大連發展機遇,逐步為台灣同胞在連投資、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連居民同等待遇,促進連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大連市台辦、大連市發展改革委聯合出台《關於促進連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於2018126日頒佈實施。

「實施辦法」共分四個部分總計61條,內容涉及就業、創業、學習和生活等方面。一是在擴大連台經貿合作方面,共31條。內容包括支持台資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和遼寧自貿區大連片區建設、長興島國家級石化產業基地、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跨境電商綜合實驗區等平台建設;對於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和台商台胞投資企業,參照《大連市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政策措施》給予政策支持,對台商投資鼓勵類企業可享受相關土地、稅務等扶持政策等。二是在支持台灣同胞在連實習就業創業方面,共16條。向台灣同胞開放134項職業資格考,在連工作的台灣同胞可申請各類人才和各類基金項目,鼓勵台胞參與有關榮譽稱號評選,參與當地基層工作與志願活動;鼓勵台灣同胞到大連高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在職稱評聘、課題項目申報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台灣籍適齡兒童少年在義務教育階段享受大連市民同等待遇,初中畢業生享受中考加分政策等。三是在深化連台教育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共6條。鼓勵在連台胞參與經典誦讀、文化遺產保護、非遺傳承等工程,台灣資本投資文化產業可享受本市文化企業同等產業政策;鼓勵連台兩地文化文化機構開展合作,支持連台合拍影視劇;鼓勵連台兩地加強職業教育、中小學教育等交流與合作等。四是在方便台胞在連居住生活方面,共8條。在大連學習、就業、創業、生活的台灣同胞與本地居民同等享受公共交通、景點旅遊、金融支付等待遇,老年人可按規定辦理《老年證》、《優待證》,享受乘車、進公園等優待,台灣同胞持台灣居民居住證或往來大陸通行證及其他相關材料可以在大連銀行機構辦理銀行卡。(中國台灣網、遼寧省台辦聯合報導)

 

《關於促進連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辦法》(全文)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對台工作的重要論述,率先同台灣同胞分享大連發展機遇,逐步為台灣同胞在連投資、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連居民同等待遇,促進連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根據國務院台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省台辦、省發展改革委制訂的《遼寧省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實施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一、擴大連台經貿合作

1.
支持台資企業參與本市「一帶一路」和中國(遼寧)自由貿易試驗區大連片區建設以及長興島國家級石化產業基地、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等平台建設,對其同等適用相關支持政策。(市發展改革委、市經信委、市商務局、各區市縣政府、各開放先導區管委會負責)

2.
台資企業參與實施《中國製造2025大連行動計畫》,在本市投資先進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生產性服務業等重點領域享受與本市企業同等待遇。支持台資企業實施產業轉型升級和技術改造。(市經信委、市發展改革委負責)

3.
鼓勵支持台資企業、台商台胞來連投資創業,對於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和台商台胞投資企業,參照《大連市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政策措施》(大委發〔201826號)給予政策支持。(市商務局、各相關單位及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負責)

4.
支持台灣地區企業在本市設立區域總部和營運中心、物流中心。(市商務局、市港口口岸局負責)

5.
鼓勵台資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通過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等多種方式,參與本市經批准的國企改革重組並獲得合法權益。(市國資委負責)

6.
支持台資企業參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投資、運營和管理。(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負責)

7.
支持台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台資企業在本市可參與建設項目的總包和分包。(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市環保局、市建委、市城建局、市水務局等負責)

8.
支持在連註冊台資企業公平參與本市政府采購,與大陸供應商享受同等政策,按照法律規定的采購方式、采購程式參與政府采購,與采購人依法簽訂采購合同。(市財政局負責)

9.
在連註冊的從事農業生產的台資農業企業可與大陸農業企業同等條件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等農業支持政策和優惠措施,同等條件申報本市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市農委負責)

10.
台資企業與大連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台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市國土房屋局、市規劃局、各區市縣政府、各開放先導區管委會負責)

11.
積極爭取上級國土部門支持,對實際投資金額超過10億元的製造業台資項目用地以及行業龍頭企業總部或地區總部自建辦公物業用地,優先安排土地利用計畫指標。(市國土房屋局負責)

12.
對台灣同胞從大陸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於鼓勵類投資項目,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市稅務局、市財政局負責)

13.
鼓勵支持台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或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經認定通過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負責)

14.
台資企業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及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免征增值稅。(市稅務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

15.
支持和鼓勵台商在連設立研發中心,依據《大連市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大政發〔201752號)有關規定,對新獲批省級重點實驗室、產業技術創新平台等創新平台依託單位,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補助;對新獲批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台依託單位,給予50萬元一次性補助。(市科技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負責)

16.
研發中心進口研發設備、試劑、樣品,可選擇通關一體化模式通關,享受提前報關、預約通關等便利措施。(大連海關負責)

17.
支持台資研發中心開展相關科技活動。對符合企業研發投入後補助政策條件的,根據台資研發中心在稅務部門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研發經費數額,給予最高10%、最多100萬元的補助。(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負責)

18.
台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連註冊的獨立法人,依據國家、省、市具體申報要求牽頭或參與各類科技項目申報,享受與大連市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同等政策待遇。受聘于在連註冊的獨立法人的台灣地區科研人員,按辦法規定參與大連市科技項目,享受與大陸科研人員同等政策待遇。(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

19.
依法依規嚴格保護產權,加強行政執法、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解工作。支持在連台資企業在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著作權登記及知識產權在連轉化等方面享受與本市企業同等的支持和獎勵政策。(市工商局、市文廣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

20.
充分發揮我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帶動作用,以股權投資等方式重點支持台灣企業在我市的投資,符合條件的台資項目可納入本市年度重大產業項目,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和重點服務。(市發展改革委、市經信委、市商務局負責)

21.
支持在連台資企業在標準、品質、品牌等方面享受與本市企業同等的支持和獎勵政策。(市質監局負責)

22.
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在大陸上市、「新三板」掛牌和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融資。台商投資企業同等享受我市對民營企業上市、「新三板」掛牌和區域性股權市場融資的相關扶持政策。(市金融局、大連證監局負責)

23.
支持台灣金融機構落戶大連,協助做好機構申報、辦公場所購租、人員招募等方面服務工作,與大陸金融機構同等享受金融招商優惠政策。(市金融局、大連銀保監局負責)

24.
鼓勵台資銀行與在連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市金融局、大連銀保監局負責)

25.
鼓勵在連各類金融機構為本市中小微台資企業、台灣同胞提供金融服務,為台灣同胞辦卡開戶提供便利。(市金融局、大連銀保監局負責)

26.
支持本市相關征信機構按照規定與台灣征信機構開展業務合作,優先給予業務對接和商議管道。(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負責)

27.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支持台資銀行及其大陸分支機搆在本市開展各類同業業務交流。(市金融局、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大連銀保監局負責)

28.
營造良好政策環境,支持已在連設立的台灣保險機構發展,鼓勵台灣保險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業務交流活動。(市金融局、大連銀保監局負責)

29.
支持台灣地區投資者在連合資(合作)設立醫療機構,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市民政局、市衛生計生委負責)

30.
支持台灣地區投資者獨資或合資(合作)在連設立養老機構,享受本市同類型養老機構同等政策。(市民政局負責)

31.
充分發揮大連市服務台商法律顧問團作用,為在連台商台企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市台辦負責)

二、支持台灣同胞在連實習就業創業

32.
支持台灣同胞參加本市專業技術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台灣同胞可報名參加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做好在本市就業的台灣同胞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服務工作。(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衛生計生委等相關部門負責)

33.
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專業人才申報國家「千人計畫」、「萬人計畫」。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和高水準創新團隊,可申報市級、省級優秀專家等人才項目。相關資格條件中對海外學習經歷、海外工作經歷有特別要求的,台灣地區學習經歷、工作經歷可參照適用。(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負責)

34.
鼓勵支持在連工作的台灣同胞按規定申報國家和省、市自然科學、社會科學、藝術等方面的基金項目。(市科技局、市社科聯、市文廣局負責)

35.
支持台灣專業技術人員來連就業。對在連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台灣同胞,符合條件的可申報參加相應系列、級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其在台灣地區參與的項目、取得的成果等可視為專業工作業績,在台灣地區從事技術工作的年限可視為專業技術工作年限。(市人社局負責)

36.
鼓勵台灣同胞來本市高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在職稱評聘、課題項目申報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其在台灣地區高校的任職年限予以承認,在台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成果可納入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工作評價體系。首次評聘的台灣地區高層次人才,可參照從境外引進人才晉升專業技術職務的政策執行。(市人社局負責)

37.
台灣籍適齡兒童少年在大連接受義務教育享受市民待遇,由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初中畢業可在連參加中考,享受中考加分政策(以本年度公佈的具體政策為准)。(市教育局負責)

38.
支持台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參與本市組織的公益活動和基層社區服務。(市民政局負責)

39.
支持台灣同胞在本市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可參加本市醫師資格考試,考試方式、考試內容、分數線、收費標準等均與報考同類別的大陸考生相同。(市衛生計生委負責)

40.
支持通過醫師資格考試或認定方式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台灣同胞在本市申請執業註冊。(市衛生計生委負責)

41.
支持台灣同胞在本市取得護士執業資格和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資格後,可按照規定申請在本市執業。(市衛生計生委負責)

42.
鼓勵台灣導遊領隊在大連參加全國導遊資格考試,持證執業。支持台灣學生來本市開展研學旅遊,引導市內企業為台灣學生提供旅遊行業實習機會。(市旅發委負責)

43.
在連工作的台灣同胞可參評「五一」勞動獎章、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三八紅旗手等稱號。協助台灣同胞參評中華慈善獎、梅花獎、金鷹獎等經濟科技文化社會領域各類評獎項目。(市委宣傳部、市總工會、市婦聯、市科技局、市民政局負責)

44.
在連台灣同胞職工同等參與工會開展的各類活動,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職工可參加勞動模範療休養和職工療養活動。(市總工會負責)

45.
鼓勵台灣同胞依法、依規,按照各社會組織章程的規定,參加本市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會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的相關活動。(市民政局、市經信委、市文廣局、市科協負責)

46.
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推動各類人事人才網站和企業為台灣同胞在本市應聘工作提供便利。(市人社局負責)

47.
支持本市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為台灣青年提供實習、就業崗位。支持台灣青年來連創新創業,市政府出台的各類創業項目扶持、融資支持、創業培訓、孵化平台申請等各項優惠政策,台灣同胞同等享有。(市國資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創促辦負責)

三、深化連台教育文化交流合作

48.
鼓勵在連的台灣同胞參與中華經典誦讀工程、文化遺產保護工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工程等,在文物考古研究、文物保護和活化利用、傳統工藝振興等方面進行合作。支持在本市就讀的台灣學生參與學校組織的各類文化活動項目。(市委宣傳部、市教育局、市文廣局負責)

49.
積極推薦在連台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大陸在海外舉辦的感知中國、中國文化年(節)、歡樂春節等品牌活動。(市文廣局負責)

50.
鼓勵台灣機構與本市開展廣播電視、電影電視劇等方面合作。支持連台合作拍攝影視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審核報批工作。(市委宣傳部、市文廣局負責)

51.
支持本市電影發行機構、廣播電視台、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引進台灣生產的電影、電視劇。(市委宣傳部、市文廣局負責)

52.
支持連台兩地加強教育合作。鼓勵連台兩地職業教育機構加強交流合作,共同培養專業人才。支持本市中小學校與台灣同類學校建立友好關係,開展師生互訪等多形式交流。(市教育局負責)

53.
在連居住的台灣同胞,符合條件的可選聘為特邀調解員、仲裁員,參與本市涉台民商事案件的調解、仲裁工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仲裁辦負責)

四、方便台灣同胞在連居住生活

54.
在本市學習、創業、就業、生活的台灣同胞憑居住證明、工作或學習證明等,可以按照規定在當地購買或租賃住房,享受我市居民同等待遇。(市國土房屋局負責)

55.
保障台灣同胞同等享受住房公積金權益,台灣同胞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並返台的,可按照相關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餘額。(市公積金中心、市財政局負責)

56.
台灣同胞可憑台胞證在本市合法經營的賓館、酒店、家庭旅館等登記住宿。(市公安局負責)

57.
台灣同胞在台灣地區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所在地轄區公安機關申請換領機動車駕駛證。(市公安局負責)

58.
台灣同胞持台灣居民居住證或往來大陸通行證、收入證明及相關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本地銀行予以辦理信用卡;持台灣居民居住證或往來大陸通行證可以辦理銀行借記卡。(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負責)

59.
支持在本市學習、就業、創業、生活的台灣同胞與當地居民同等享受公共交通、景點遊覽、金融支付等待遇。其中老年人可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老年證》《優待證》,享受乘車、進公園等優待。(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市旅發委、市民政局負責)

60.
在連台灣同胞及其家屬享有與本市居民同等的醫療衛生服務待遇;在本市醫療機構就診需要返回台灣地區報銷的,有關醫療機構應當為其報銷醫療費用提供便利。(市衛生計生委負責)

61.
設立聯繫視窗,為在連台灣同胞提供緊急救助服務。(市台辦、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市衛生計生委負責)

本實施辦法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大連市: 《關於促進連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辦法》

諮詢部門:市台辦經濟處

諮詢電話:0411—82758132 

[责任编辑:王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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