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條在德州】德州發佈惠台措施68條 促進德台經濟文化交流

2019年-06月-17日 16:34:00来源:臺灣網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對台工作的重要論述,根據國台辦、國家發展和改革委惠台「31條措施」和省台港澳辦、省發展和改革委惠台「56條措施」,現就進一步落實台灣同胞在德州投資、就業、創業、生活提供與德州居民同等待遇,深化德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制定以下措施。

具體舉措如下:

促進德台經貿合作方面

1.市相關部門、各縣市區在制定發展規劃、扶持政策時,積極為台資企業、台灣同胞創造公平競爭環境,保障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享有同等待遇。(市發展和改革委、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務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2.鼓勵和支持台資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和京津冀協同發展示範區的建設,享受與德州本土企業同等待遇。(市發展和改革委、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3.鼓勵台資和台資企業投向高端裝備、醫養健康、現代高效農業、文化創意、新能源新材料等新興產業,同等享受我市新舊動能轉換基金、「三航」培植計畫等相關優惠政策。(市發展和改革委、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負責)

4.支持台資企業在德州設立總部、研發中心、營運中心、採購中心和物流中心等功能性機構,經有關部門認定後,按有關政策給予相應獎勵,同等享受相關稅收優惠及資金扶持政策。(市發展和改革委、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稅務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5.將台資企業納入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在德台資企業,依法享受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在德台資企業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研發投入後補助等優惠政策。台資企業設在德州的符合條件的研發中心採購大陸設備享受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市科技局、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負責)

6.支持台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德州註冊的獨立法人申報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項目,享受與大陸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同等政策。受聘於在德州註冊的獨立法人機構的台灣科研人員,可作為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項目(課題)負責人申報,享受與大陸科研人員同等政策。(市科技局負責)

7.支持台資企業在德州依法合規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的建設。(市發展和改革委負責)

8.支持台資和台資企業通過合資合作、並購重組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國資委負責)

9.符合資質要求的台資企業可以依法公平參與政府採購。(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10.支持台資企業平等進入土地市場,與德州本地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台資工業專案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鼓勵台資企業投資標準化廠房等項目建設,在首付不低於50%並保證一年內全部繳清的前提下,土地出讓總價款可按照約定分期繳納。(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自然資源局負責)

11.支持鼓勵台資企業在德州開展專利商標申請、保護、運用工作,台資企業可按照德州市相關智慧財產權及專利政策,享受本地企業同等待遇。(市市場監管局負責)

12.台灣同胞在德州從事農業生產,投資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構建及休閒農業等新業態,同等適用德州各項惠農政策。(市農業農村局負責)

13.支持台資農業企業申報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品牌農業企業及「三品一標」標誌使用權,在發展休閒農業與鄉村旅遊、農產品加工、農機購置補貼等方面享受德州市農業企業同等待遇。(市農業農村局負責)

14.積極推進「台商走電商」,鼓勵台資企業利用協力廠商平台或自建平台發展電子商務,拓展銷售管道。支持台資企業創建國家及省級電子商務示範企業,同等享受我市支持電子商務發展的扶持政策。(市商務局負責)

15.鼓勵、支持台資企業轉型升級,提供幫扶資金和政策支持,與德州本地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市工業和資訊化局負責)

16.支持台資企業或研究機構按相關規定申請國家和省、市各類專項資金,申報各級科研專案及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平台。對於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同等享受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等相關扶持政策。(市發展和改革委、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科技局負責)

17.鼓勵台資企業參與德州市特色小鎮建設、運營管理和投資創業。支持台資企業和台灣專家學者參與德州市鄉村振興戰略實施計畫,同等享受相關支持政策。(市發展和改革委、市農業農村局負責)

18.鼓勵台資企業參加境內外展會,支持在德州的台資企業參加國家、省統一組織的「一帶一路」國家及新興市場重點展銷會,提升市場影響力,同等享受展位費補貼等各項優惠政策。(市財政局、市商務局負責)

19.鼓勵德州金融機構增加對符合產業政策的台資企業的貸款,在貸款利率、擔保方式、合同簽訂等貸款條件上給予靈活、優惠的政策。(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

20.支持符合條件註冊地在我市的台資企業到主機板、中小板、科創板、創業板以及新三板掛牌上市融資,享受德州本地企業上市各項獎勵政策。(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

21.通過山東省融資服務網路平台向台資銀行推介德州市新舊動能轉換專案、重點項目和各類企業融資需求,為優質項目提供融資支持。支持台灣金融機構在德設立總部及分支機搆,與德州同業合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參與全市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帶動全市經濟發展。(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德州市中心支行負責)

22.支持台資企業在德設立協力廠商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參與標準化技術組織建設,依法開展計量、標準、檢驗檢測、認證業務,支持台資企業參與國際、國家、行業標準和山東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在標準、品質、品牌等方面享受與本地企業同等的支持和獎勵政策。(市場監管局負責)

23.鼓勵和支持台灣高層次人才以重大科技創新或科技成果轉化專案來德州投資創業。支持台灣高層次人才以專利技術投資入股,享受與設備投資同等補助。對來我市稅源企業工作或投資創業的符合條件的台灣人才,可申請入住市縣專家公寓,給予租金減免。(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負責)

24.鼓勵和支持台灣行業公會、台資企業、台灣同胞來德州辦展辦會,加強合作交流。(市商務局負責)

25.鼓勵支持德州市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積極發揮作用,完善台資企業交流聯繫平台,服務台資企業創業創新。(市台辦負責)

26.支持台資企業在德州市再投資,經認定的台灣同胞再投資企業享受德州市台灣同胞投資的相關政策待遇。(市台辦負責)

27.支持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維護合法權益,加強台灣同胞投資的法律宣傳與諮詢、投訴受理和糾紛解決等工作。台灣同胞投資者和隨行家屬,以及在德州市合法就業的台灣同胞和隨行家屬,符合條件可以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務。(市台辦、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支持台灣同胞在德就業創業方面

28.支持台灣同胞在德報名參加《向台灣居民開放的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目錄》中的53項專業技術人員國家職稱資格考試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為其在德州參加考試提供便利條件和服務。(市人社局負責)

29.台灣同胞在德報名參加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職稱評審,如沒有個人履歷檔案的,可以使用台胞證、台灣居民居住證等其他證明文件代替。台灣專業技術人員在台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成果可以納入工作評價體系。(市人社局、市教育和體育局負責)

30.支持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台灣同胞按規定在德申請執業註冊。符合條件的台灣醫師,可按照《台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在德申請註冊短期行醫。短期行醫期滿後重新辦理註冊手續時,無需重複提供仍然有效的證明材料。(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市衛健委負責)

31.積極協助推薦在德創業創新的台灣專業人才申報泰山學者、泰山產業領軍人才、德州市現代產業領軍人才等重大人才工程,同等享受各項扶持政策和待遇。(市委組織部負責)

32.符合高層次人才引進需求和招聘條件的台灣同胞,可享受《德州市建設協同發展示範區人才支撐計畫》和其他相關引進人才政策進行應聘。(市人社局負責)

33.鼓勵台灣青年來德就業創業,同等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政策。台灣大學生來德自主創業的,優先入駐市、縣(市、區)相關創業園區、產業園區等,並享受屬地各類扶持政策。(市人社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34.政府人力資源資訊網站為在德台資企業和來德就業的台灣青年提供招聘資訊服務,根據需求組織台資企業、台灣大學生專場招聘會。(市人社局負責)

35.積極為在德創業就業的台灣女性同胞提供各類服務,對符合條件的優先給予巾幗貼息扶持。(市婦聯、市人社局負責)

36.鼓勵支持在德台灣同胞參與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技術能手、三八紅旗手、巾幗建功標兵、青年五四獎章等榮譽稱號評選。(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科協負責)

促進德台文教交流方面

37.深入挖掘德州黑陶文化、董子文化、雜技文化、武術文化等傳統文化資源,強化德台文化交流合作,打造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德台文化交流品牌。鼓勵支持台灣同胞參與德州文化創建活動。(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和旅遊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38.支持台資企業依託本市文化資源,加快在文化產業領域投資和承接文化產業項目,台灣同胞在德投資創辦各類文化企業,享受與本市文化企業同等產業政策。(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

39.鼓勵支持台灣同胞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工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工程,參加「中華文化走出去」計畫。支持德台間開展非遺保護交流活動。(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和旅遊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40.支持德台兩地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開展交流活動。支持台灣同胞來德舉辦文化展覽、文藝演出、開展藝術交流和研學旅行,對符合相關條件的重點交流專案和前來講學的專家學者,按照規定給予經費補助。(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和旅遊局、市財政局負責)

41.支持德台兩地加強教育交流合作。鼓勵德台兩地高等院校建立交流平台,開展教學研討、教師培訓、學生交流等活動。支持德州中小學校與台灣同類學校建立友好關係,開展師生互訪、研修培訓和學術交流活動。(市教育和體育局負責)

42.創新德台人才培訓合作機制。鼓勵台灣優質職業院校與德州職業院校、職業教育機構合作開展學科建設,在此基礎上,開展兩岸合作辦學,做好德台職業技能培訓、專業人才培訓專案。(市教育和體育局、市人社局負責)

43.支持聘請和引進台灣院校優秀教師來德從事教學工作。(市教育和體育局負責)

44.支持引進台灣醫養健康、學前教育等優質教育資源,加快德州市相關專業學科建設。(市教育和體育局負責)

45.鼓勵德台青少年交流活動。支持台灣青少年來德開展研學旅遊、夏令營、暑期見習營等各類交流活動,提供相應的便利服務。(市文化和旅遊局、市教育和體育局、團市委負責)

46.支持台灣同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德州市廣播電視台、網站合作,開展台灣影視作品的引進及廣播電視節目的製作。(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

47.鼓勵和支持台灣同胞在德拍攝、製作影視作品。(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

48.鼓勵台灣地區從事兩岸民間交流的機構和個人參與德州市各級對台交流示範點、海峽兩岸交流基地建設。(市台辦、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49.支持在德台灣同胞按照相關規定申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國家藝術基金等各類基金專案。(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

50.鼓勵市級公共文化機構和文藝院團為台資企業提供文化服務,開展送戲、送圖書、送培訓、送講座、送展覽、送電影進台企活動。支持各類公共文化場館對台灣同胞免費開放並提供接待便利服務。(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

51.鼓勵台灣同胞參與扶貧、支教、助殘、公益等工作。支持在德長期居住的台灣同胞參與本市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市民政局負責)

52.鼓勵台灣同胞加入德州市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會組織、行業協會及青年聯合會等組織。(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團市委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53.在德長期居住的台灣同胞,可依照規定程式擔任德州市政協港澳台僑事務顧問,可受邀列席德州市政協會議。(市政協負責)

54.在德長期居住的台灣同胞,符合條件的可選聘為特邀調解員、仲裁員,參與民商事案件的調解、仲裁工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仲裁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營造台胞便利生活方面

55.台灣同胞在德就業期間,可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享受與德州居民同等政策,並享受相應社保待遇。(市人社局、市稅務局、市醫保局負責)

56.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申領台灣居民居住證、申請市公租房、租房補貼等住房保障待遇。(市公安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

57.在德就業的台灣同胞可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並同等享有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貸款權利。台灣同胞在德購買商品房貸款首付比例及貸款期限標準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台灣同胞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並離開大陸的,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餘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

58.在德長期生活的台灣同胞子女就讀幼稚園、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由居住地所屬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入學,入學條件、升學條件、畢業條件、收費等與居住地學生享受同等待遇。(市教育和體育局負責)

59.在德工作的台灣同胞及其家屬在公共交通、景點門票、公共文化服務等方面享受與德州居民同等優惠政策。(市交通運輸局、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

60.在德居住的60歲以上台灣同胞,持台胞證、居住證,在公共交通出行、文體休閒方面享受與德州市60歲以上居民同等待遇。(市交通運輸局、市教育和體育局、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

61.對長期在德生活突遭變故致生活暫時出現困難並持有居住證的特困台灣同胞,給予臨時救助。(市民政局負責)

62.在德州市確定一批優質醫療衛生機構為台胞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開設急危重症台胞就醫「綠色通道」,並由專人導醫、專人接診,為在德台胞提供及時的醫療服務。(市衛健委負責)

63.在德居住的台灣同胞,享受與德州居民同等的預防接種、健康教育、健康指導、慢病管理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符合政策的特殊疾病患者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藥品免費治療政策。適齡兒童享受一類疫苗免費預防接種服務。(市衛健委負責)

64.在德台胞定點醫療機構按照規定書寫和保存醫療文書,為就診的台灣同胞提供符合台灣地區健保費用要求的醫療文書。(市衛健委負責)

65.台灣同胞已在台灣地區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可按照有關規定在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換領機動車駕駛證。(市公安局負責)

66.向在德台胞公佈諮詢電話,接受台胞諮詢,未滿16周歲的台胞可由其監護人代為辦理台胞證件。(市公安局負責)

67.對於有設備搶修、探病、奔喪等緊急事務的台胞,實行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確保其在最短時間內拿到證件。(市公安局負責)

68.相關服務管理機構應將台胞證和台灣居民居住證作為身份認證的有效證件,便利台胞在德辦理銀行開戶、入住酒店賓館、辦理搭乘飛機火車手續、網上預約就醫、網上應聘等。(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衛健委、人民銀行德州市中心支行負責)

注:以上措施涉及政策如有調整,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最新政策執行。

[责任编辑:陈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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