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條在內蒙】內蒙古自治區出臺《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實施意見》

2018年-11月-29日 14:32:32来源:台灣網

台灣網1119日內蒙訊 日前,內蒙古自治區台辦、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務院台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乾措施》(國台發〔20181號),經商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宣傳部等33個部委辦廳局及部分事業單位,出台《內蒙古自治區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乾措施>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緊扣國台辦“31條措施”,秉承“兩岸一家親”理念,立足我區實際,在深入調研、結合實際的基礎上,以同等待遇、廣泛受益、共享機遇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提出48條意見,既體現指導性、政策性,又注重實效性、可操作性,逐步為台灣同胞在我區投資、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內蒙古居民同等待遇,進一步深化內蒙古與台灣經濟文化交流合作。

文件全文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乾措施》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國務院台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乾措施》,為台灣同胞在我區投資、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自治區台辦、發改委商自治區有關部門,製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積極在投資和經濟合作領域給予台資企業與內蒙古自治區企業同等待遇 

1.切實加強對台企台胞在自治區投資興業的服務,按照精簡環節、精簡時間、精簡費用、優化流程、增加透明度原則,降低各類製度性交易成本,進一步提升政府服務效能,積極給予投資考察、政策對接、項目落地等方麵的協調保障和專業輔導。完善台資企業服務機製,及時協商解決突出問題。(自治區台辦、發改委負責) 

2.台資企業參與實施《內蒙古自治區落實〈中國製造2025〉行動綱要》,適用與大陸企業同等政策。支持台資企業來自治區投資新材料、先進裝備製造、雲計算、大數據、生物產業、蒙中藥產業等領域,開展重大關鍵技術研發創新,符合條件的同等享受自治區在投資、財稅、土地、金融及人才建設等方麵的政策。(自治區經信委負責) 

3.簡化台資企業設立變更流程,實行負麵清單以外領域台資企業商務備案與工商登記“一口辦理”。(自治區商務廳、工商局負責) 

4.至20201231日前,對設在自治區且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規定的鼓勵類台資產業企業(以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可按有關規定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治區稅務局負責) 

5.新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大中型台資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自治區稅務局負責) 

6.注冊在自治區且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台資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稅收優惠政策;台資企業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時給予政策、申報流程等方麵的培訓幫助;對具有創建高新技術企業潛力但暫不具備認定條件的,納入自治區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幫助其發展成為高新技術企業;台資企業設在自治區的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符合條件可享受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自治區科技廳、稅務局負責) 

7.積極支持台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自治區注冊的獨立法人申報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和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自治區科技廳負責) 

8.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以及《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並轉讓技術的台資企業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配套件、備件,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及《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業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呼和浩特海關、滿洲裡海關負責) 

9.落實《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製改革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有關事宜的通知》(內政發〔201661號),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與自治區企業同等享受電價優惠政策。(自治區經信委負責) 

10.鼓勵和引導台資企業通過獨資、合資等方式進入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領域,參與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的建設運營。(自治區發改委、財政廳、住建廳、水利廳、交通廳、環保廳等負責) 

11.台資企業可公平參與自治區各級政府采購。(自治區財政廳負責) 

12.鼓勵和引導台資企業以合資合作、並購重組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製改革,通過海外並購、投融資合作、離岸金融等方式,充分利用國際市場、技術、人才等資源和要素,發展混合所有製經濟。(自治區國資委負責) 

13.在自治區投資的台資企業與區內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台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彆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自治區國土廳負責) 

14.台資企業各類產業用地均可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以及彈性出讓的方式使用土地(不包括房地產業用地),實行長期租賃使用土地的,租賃期限最長可使用20年。(自治區國土廳負責) 

15.支持自治區內台資企業根據自身發展需求,參與“中蒙俄經濟走廊”建設,參與俄蒙等沿線國家對外投資、國際產能合作、境外經貿合作園區建設、對外承包工程及勞務合作。提升台資企業國際貿易便利化水平,全麵推廣“單一窗口”模式,提升口岸通關查驗效能,創造最優通關環境。(自治區發改委、商務廳、口岸辦、呼和浩特海關、滿洲裡海關負責) 

16.鼓勵台資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支持並指導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中西部地區承接加工貿易梯度轉移事項資金。(自治區商務廳負責) 

17.鼓勵台資企業參加中蒙博覽會等自治區重點展會,支持企業開展產品展示、擴大銷售和采購。(自治區台辦、經信委、商務廳、農牧業廳、衛計委、貿促會負責) 

18.在自治區從事農牧業機械製造及農牧業生產的台資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農牧業企業申報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同等享受相關優惠政策。(自治區農牧業廳負責) 

19.在自治區從事“兩化融合”和智能製造、綠色發展和轉型升級、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工業設計及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中小企業發展五項重點領域的台資企業,可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重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要求,給予專項資金支持。(自治區經信委、財政廳負責) 

20.支持台資金融機構、商戶等與自治區清算機構及非銀行支付機構依法開展合作,為台灣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額支付服務。(自治區金融辦、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銀監局負責) 

21.支持台灣征信機構與自治區征信機構開展合作,搭建征信合作協商溝通機製,為台企台胞提供便捷的征信服務。(自治區發改委、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負責) 

22.自治區設立的台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經批準可經營人民幣業務。支持台資銀行加強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自治區金融辦、銀監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負責) 

二、為台灣同胞在內蒙古自治區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同等待遇 

23.支持在自治區就業的台灣同胞報名參加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自治區人社廳、教育廳、司法廳、衛計委等負責) 

24.在自治區台灣人才可享受區內人才同等待遇,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專業人才按照相關要求申報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和自治區“草原英才”。(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宣傳部、人社廳、科技廳負責) 

25.台灣同胞可同等享受《內蒙古自治區人才引進和流動實施辦法》(內政發〔201777號)引進人才相關政策,符合條件的給予人才引進、科研經費、待遇保障等方麵的支持。(自治區人社廳負責) 

26.引進到我區的台灣高端人才,經本人同意和自治區人才引進工作辦公室推薦,自治區人民政府可聘為“特聘科技顧問”。(自治區人社廳負責) 

27.支持受聘在自治區注冊的獨立法人的台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課題)、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的負責人,享受與自治區科研人員同等政策。(自治區科技廳、教育廳負責) 

28.支持台灣同胞在自治區參與中華經典誦讀工程等文化項目,參與各類文化遺產保護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領域交流活動。支持台灣文藝界團體和人士參與自治區在海外舉辦的各類文化品牌活動。(自治區文化廳、教育廳、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 

29.支持台灣同胞參與自治區各類專門獎項及榮譽稱號的評選。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參與勞動模範、“三八”紅旗手、“優秀科技工作者”等榮譽稱號和技術能手的評選。(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總工會、婦聯、科協負責) 

30.支持台灣同胞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與自治區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製作。(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 

31.支持自治區電影發行機構、廣播電視台、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引進台灣生產的電影、電視劇。(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 

32.鼓勵兩地相關機構開展廣播電視、電影電視劇等方麵合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合作影視劇的主創人員比例、大陸元素、投資比例等方麵放寬限製。(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 

33.為台灣圖書進口業務建立綠色通道,簡化台灣圖書進口審批流程,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一般進口圖書備案手續。(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 

34.鼓勵台灣同胞加入自治區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相關活動。(自治區台辦、經濟信息化委、新聞出版廣電局、民政廳、科技廳、科協等負責) 

35.支持自治區高校與台灣地區高校建立機製化交流平台,開展學術研究、學術論壇、學生交流、學校互訪等方麵的交流。(自治區台辦、自治區教育廳負責) 

36.支持台灣地區從事兩岸民間交流的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兩岸交流基金項目。(自治區台辦負責) 

37.支持台灣同胞和相關社會組織參與自治區扶貧、支教、公益活動、社區服務等基層工作。(自治區民政廳負責) 

38.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參加自治區醫師資格考試,考試方式、考試內容、分數線、收費標準等均與報考同類彆的自治區考生相同。(自治區衛計委負責) 

39.支持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台灣同胞,按照相關規定在自治區申請執業注冊。(自治區衛計委負責) 

40.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醫師在自治區申請《台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自治區衛計委負責) 

41.支持在台灣已獲取相應資格的台灣同胞,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自治區申請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資格。(自治區證監局負責) 

42.支持台灣教師來自治區高校任教,其在台灣取得的學術成果可納入工作評價體係。(自治區教育廳負責) 

43.完善自治區各類人事人才網站和企業線上招聘係統,台灣同胞在自治區應聘工作可使用台灣居民居住證或台胞證注冊登錄。(自治區人社廳負責) 

44.支持台灣地區建築師、文化創意團隊等參與自治區特色小鎮、美麗鄉村、農村牧區旅遊、曆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利用等農村牧區生態宜居建設項目,同等享受相關扶持政策。(自治區住建廳、旅發委負責) 

45.設立聯係窗口,為在自治區學習、工作、旅遊的台灣同胞提供緊急救助服務。台灣居民因探病、奔喪、訴訟、處理緊急商務等事由急於來往大陸的,自治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急事急辦原則,優先審批辦理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自治區台辦、公安廳、衛計委負責) 

三、強化政策落實,切實做好台企台胞投資創業學習生活各項保障 

46.落實主體責任。各部門、各地區要充分認識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性,切實強化主體意識,加強研究部署,積極組織推動,各負其責,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47.加強推動落實。自治區台辦、發改委負責對本實施意見落實情況進行協調督導。建立與台企台胞協商機製,及時了解和解決政策實施存在的問題。 

48.加強宣傳推介。大力開展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相關政策和進展情況的宣傳和解讀,切實讓台企台胞有更多的獲得感和認同感。 

 

[责任编辑:全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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