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相關部門解讀“粵台農林34條”有關政策
2021年-06月-12日 14:11:00来源:中國臺灣網
中國臺灣網6月11日消息 5月28日,廣東省政府台辦、農業農村廳、林業局等十八個部門聯合出臺《關於支持臺灣同胞台資企業在粵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若干措施》(簡稱“粵台農林34條”)。近日,廣東省政府台辦、農業農村廳、林業局、商務廳和省供銷社就臺胞台農和媒體關注的“粵台農林34條”有關問題進行解讀和解答。
廣東制定出臺“粵台農林34條”的背景和主要考慮是什麼?該措施有哪些特點?
省政府台辦:制定出臺“粵台農林34條”是我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台工作的重要論述和中共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2018年以來,國務院台辦和國家有關部門陸續出臺了“31條措施”、“26條措施”、“助台11條措施”等惠台政策措施,廣東出臺“粵台48條”,落實臺胞台企同等待遇,取得較好成效。今年3月17日,國務院台辦、農業農村部和國家林草局等11個部門聯合出臺《關於支持臺灣同胞台資企業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若干措施》(簡稱“農林22條措施”)。
廣東高度重視“農林22條措施”貫徹落實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各相關部門通力協作,出臺了廣東特色的貫徹落實措施——“粵台農林34條”。它的形成過程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領導關心和各有關部門的支持,充分體現了“農林22條措施”的精神內涵,充分體現了廣東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忠於“農林22條”,著眼落實落地。“粵台農林34條”在全面貫徹落實“農林22條措施”精神內涵基礎上,將其中原則性的規定進行細化、實化和具體化。如第1至第4條,在臺胞台企農業林業生產經營用地流轉、不動產權登記辦理等方面提出更具體、更具操作性的措施;第23條,在臺胞台企與廣東農墾開展合作方面,就合作的原則、方向、方式形式等進一步細化,明確明晰;第33條、34條,提出鼓勵和支持臺胞台企參與出口產品轉內銷線上展會、中國加工貿易產品博覽會、“粵貿全國”、特色農副產品進社區、進機關、進企業、進醫院、進學校等展銷活動,對接廣東省供銷社電子商務平臺、東西部協作市場廣東供銷館及供銷社系統農副產品銷售企業的線下實體店、粵港澳大灣區綠色農產品生產供應基地等農副產品銷售管道,鼓勵各大電商平臺設立台企“外貿轉內銷”專區等措施,助力在粵台企農副產品擴展內銷市場,共用廣東發展機遇。
二是聚焦研發創新,注重高品質發展。在“粵台農林34條”內容和發展方向設置方面,圍繞“十四五”規劃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推進農業高品質發展的主題,提出一系列鼓勵和支持臺胞台企在農林領域研發創新和高品質發展的具體措施。如第16條,提出鼓勵和支持臺胞台企參與我省重型農機、漁業裝備、智慧農業、綠色投入品等領域研發創新、成果轉化與技術服務,參與申報國家級、省級重點科研專案,以及在農業先進技術、人才、設備和管理等方面加強交流合作等措施;第30條,提出鼓勵和支持臺胞台企在粵申報國家工業節水、技術、裝備;第32條,提出鼓勵和支援台農企業申報農業和林業龍頭企業、自創品牌等措施,將促進臺胞台企在粵農業和林業領域研發創新和高品質發展水準。
三是扶持多、程式簡,突出廣東特色。“粵台農林34條”充分結合了廣東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突出廣東全面深化改革、全力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特色。如在政策扶持方面,第5至第13條、15、25、26條,就臺胞台企申請保險保費補貼、信貸擔保和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台農企業發債融資,參與冷鏈物流、農產品批發市場等涉農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申請農機購置補貼、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等涉農補助,以及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涉台農業園區建設方面提出一系列扶持措施。目前,國家在我省批准設立了佛山、湛江兩個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珠海金灣、汕頭潮南和梅州梅江三個臺灣農民創業園,省政府批准設立了韶關、江門、高要、汕尾等四個粵台農業合作試驗區,臺灣農民、臺灣農業合作經濟組織、臺灣農業企業進入這些園區或參與這些園區的建設,可享受促進涉台農業園區發展的優惠政策。如在簡化審批方面,第20至22條,在林草重點生態工程建設、林木種子生產經營和進出口等方面提出進一步簡化審核流程和申請材料的措施。“粵台農林34條”有16處明確提出臺胞台企在申報有關資格資質及享受有關優惠政策方面,適用與廣東居民企業同等條件。可以說,滿滿的都是乾貨。
今年4月,廣東發佈了《廣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簡稱廣東“十四五”規劃),對“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等進行了部署。這將為臺胞台企在廣東農業領域的發展帶來哪些新機遇?這次廣東出臺的“粵台農林34條”中在農業領域有哪些具體支持措施?
省農業農村廳:“十三五”期間,廣東創建了14個國家級、161個省級、55個市級現代農業產業園,扶持2201個村發展農業特色產業,建成1322個專業村和200個專業鎮,“一縣一園、一鎮一業、一村一品”產業體系初步建立。“十四五”期間,廣東將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以發展精細農業為主攻方向,加快建設嶺南特色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推進富民興村產業發展。“粵台農林34條”的出臺,將為臺胞台企在廣東農業領域提高農業品質效益和競爭力、實施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等方面帶來新機遇。例如:第1、4、5、6條對在粵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涉及農地使用、融資便利提出了細化措施;第8、9、10、11、12條在有關涉農項目扶持、補貼中明確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與我省居民和企業享受同等待遇;第13、14、15、16、18、19、24、25、27、28、31、32、33條在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在參與我省農業高品質發展方面提出了鼓勵支持方向。
國家“農林22條措施”提到支持臺胞台企參與大陸農業林業高品質發展。請問這次廣東出臺的“粵台農林34條”中有哪些支持臺胞台企參與林業高品質發展的措施?
省林業局:這次在國家的“農林22條措施”基礎上廣東出臺了“粵台農林34條”,更進一步明確了支持臺胞台企參與廣東林業高品質發展的相關措施,主要有:臺胞和台企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廣東省林木林地流轉辦法》有關規定流轉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鼓勵支持臺胞和台企來粵發展木本油料和生態旅遊、森林康養、種子生產經營和進出口等林業產業經營活動;臺胞台企在我省從事林業領域生產可以按規定享受投保、保費補貼、貸款貼息和申請涉農補助資金;歡迎臺胞台企參與生態修復、造林綠化、標準化修訂等廣東林業生態建設事業;鼓勵臺胞台企與在粵企業合作,支持按規定申報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植物新品種權等。
國家林草局有關人士在國家發佈“農林22條措施”之際曾表示要不斷優化林業管理工作,可預期會有越來越多的臺胞台企參與大陸林業發展,請問此次廣東發佈的“粵台農林34條”如何體現這一領域的廣東特色?
省林業局:“粵台農林34條”中涉及林業的相關內容主要是依據廣東現行有效的有關林業政策法規、結合廣東實際來制定的,具有鮮明的廣東特色,具體體現在:1.廣東地處改革開放前沿,一直以來在粵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臺胞台企不在少數,臺胞台企在粵從事生產經營、政策實施基礎性好。2.這次發佈的“粵台農林34條”是對國家“農林22條措施”的具體化,廣大臺胞來粵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有了更明確的目標和方向。3.“粵台農林34條”的發佈經過了前期在臺胞台企及廣東省各政府部門之間的多次調研,貼合臺胞台企及廣東實際,相信會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4.“粵台農林34條”涉及一些具有廣東林業產業特色的生產經營活動,如:鼓勵支援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參與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林下經濟示範基地、森林康養基地等的推薦申報。
此次廣東發佈的“粵台農林34條”在支援台農企業拓展內銷市場方面有哪些具體措施?
省商務廳:省商務廳提出三個方面支援台農企業拓展內銷市場的具體措施:
一、對企業參加經廣東省商務廳比選並公佈的“粵貿全球”線上展覽平臺,每家企業每個線上平臺按照每個展會項目支援比例不超過實際支出額的80%且最高支持金額不超過10,000 元的標準予以支持。每家企業每個線上平臺最多可申請1 次展會項目,申請金額不得高於企業參展費用的實際支出額。
二、發揮廣東電子商務優勢,鼓勵台資農業企業對接電商平臺,通過電子商務方式拓展內銷市場。
三、歡迎廣大台資企業關注並積極參加廣東商務廳組織的115場“粵貿全國”活動,努力為參加活動的台企做好服務工作,協助對接內地銷售管道,拓展內銷市場。
省供銷社:此次,省供銷社提出從四個方面支援台農企業拓展內銷市場:
一是打造暢銷產品。加強與台農企業的合作對接,引進臺灣優質特色農產品,根據大陸市場的消費習慣,引導台農企業著力開展商標優化、包裝升級、品質提升、管道建設、產品配送和售後服務等措施,提升台農產品在大陸消費市場的品牌知名度、辨識率和影響力,進一步提升臺灣農產品的競爭力。
二是拓寬銷售管道。嚴選優選台農產品,引導進入供銷社系統消費幫扶管道銷售。一是引入“粵供優選”消費幫扶門店、天潤糧油連鎖門店、小鮮驛站、明湖超市、順客隆商場等全省供銷社範圍內的實體門店,設置台農產品專區、專櫃;二是引入天潤商城、京東旗艦店等供銷系統線上銷售管道;三是引入各市縣預算單位的團購福利配送業務;四是引入優質農產品進機關、進醫院、進學校、進社區、進企業的“五進”推廣活動;五是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廣東?惠州)綠色農產品生產供應基地、廣東供銷農產品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業務對接,開拓粵港澳大灣區市場。
三是加強技術合作。加強與台農企業合作交流,積極引進臺灣地區先進的生產、加工、管理技術,尤其是育種、稻米、水果相關的先進技術,通過技術交流深化兩地農業企業的友好合作關係。
“粵台34條”第5條中涉及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在我省從事林業領域生產經營且按規定投保政策性林業保險的,按廣東居民和企業同等條件享受林業保險保費補貼等相關惠農政策。對此如何解讀?
省林業局:林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是大家普遍關注的問題。根據2020年我省頒佈的《關於大力推動農業保險高品質發展的實施意見》和省政府“十項民生實事”的總要求,將全省範圍內從事林木種植經營的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無差別納入政策保障範圍,給予投保主體公益林100%,商品林70%的保險保費財政補貼,積極支援廣大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參與到我省林業高品質發展中來,攜手共築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共用“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建設發展成果。
“粵台34條”第20條提出鼓勵和支持臺灣同胞台資企業在粵從事林木良種培育的相關政策。對此如何解讀?
省林業局:在從事“林木良種培育”方面,按照財政部和國家林草局印發的《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其中國土綠化支出用於林木良種培育等。符合林木良種培育補助相關規定的臺灣同胞台資企業可向省林業局申請林木良種培育補助。具體可諮詢省林業局。
“粵台34條”第21條提出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可以依法辦理在粵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申請林木品種審定等政策。對此如何解讀?
省林業局:在申請辦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方面,按照國家林業局2016年第40號《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授權管理辦法》和《廣東省林業局關於印發省級行政職權調整事項實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粵林函〔2020〕44號)有關規定,符合相關條件的臺灣同胞台資企業可申請辦理。具體內容可查詢廣東政務服務網和諮詢各級林業主管部門。
在申請辦理“林木品種審定”方面,按照《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和《廣東省林業局關於林木品種審定的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符合相關條件的臺灣同胞台資企業可申請辦理。具體內容可查詢廣東政務服務網省林業局政務事項查詢。
“粵台34條”第22條提出在粵辦理了營業執照登記的台資企業申請辦理進出口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相關政策。對此如何解讀?
省林業局:在申請辦理“(進出口)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方面,按照國家林草局“林木種子(含園林綠化草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事項,適用範圍是從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申請和辦理。具體可查詢國家林草局網上行政審批平臺辦事指南。
在申請辦理“種子苗木(種用)進出口”方面,按照國家林草局“林木種子苗木(種用)進口審批”事項適用範圍是從境外進口種用的林木種子和苗木的申請和辦理。具體可查詢國家林草局網上行政審批平臺辦事指南。
“粵台34條”第31條提出鼓勵和支持臺灣同胞台資企業在廣東參與林業相關產品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政策。對此如何解讀?
省林業局:臺胞和台資企業在果樹、花卉種植及森林康養、自然教育等方面具有一定優勢,可根據《國家標準管理辦法》《林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廣東省標準化條例》的規定,積極參與國家標準、林業行業標準和廣東省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可以根據《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廣東省林學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參與到廣東省林學會等林業方面的相關團體標準的制修訂當中;也可根據企業標準管理的相關規定,參與或自行制定相關企業標準。同時,在廣東發展林業相關產業和林產品生產中,鼓勵採用實施廣東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中國臺灣網、廣東省台辦聯合報導)
廣東制定出臺“粵台農林34條”的背景和主要考慮是什麼?該措施有哪些特點?
省政府台辦:制定出臺“粵台農林34條”是我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台工作的重要論述和中共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2018年以來,國務院台辦和國家有關部門陸續出臺了“31條措施”、“26條措施”、“助台11條措施”等惠台政策措施,廣東出臺“粵台48條”,落實臺胞台企同等待遇,取得較好成效。今年3月17日,國務院台辦、農業農村部和國家林草局等11個部門聯合出臺《關於支持臺灣同胞台資企業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若干措施》(簡稱“農林22條措施”)。
廣東高度重視“農林22條措施”貫徹落實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各相關部門通力協作,出臺了廣東特色的貫徹落實措施——“粵台農林34條”。它的形成過程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領導關心和各有關部門的支持,充分體現了“農林22條措施”的精神內涵,充分體現了廣東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忠於“農林22條”,著眼落實落地。“粵台農林34條”在全面貫徹落實“農林22條措施”精神內涵基礎上,將其中原則性的規定進行細化、實化和具體化。如第1至第4條,在臺胞台企農業林業生產經營用地流轉、不動產權登記辦理等方面提出更具體、更具操作性的措施;第23條,在臺胞台企與廣東農墾開展合作方面,就合作的原則、方向、方式形式等進一步細化,明確明晰;第33條、34條,提出鼓勵和支持臺胞台企參與出口產品轉內銷線上展會、中國加工貿易產品博覽會、“粵貿全國”、特色農副產品進社區、進機關、進企業、進醫院、進學校等展銷活動,對接廣東省供銷社電子商務平臺、東西部協作市場廣東供銷館及供銷社系統農副產品銷售企業的線下實體店、粵港澳大灣區綠色農產品生產供應基地等農副產品銷售管道,鼓勵各大電商平臺設立台企“外貿轉內銷”專區等措施,助力在粵台企農副產品擴展內銷市場,共用廣東發展機遇。
二是聚焦研發創新,注重高品質發展。在“粵台農林34條”內容和發展方向設置方面,圍繞“十四五”規劃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推進農業高品質發展的主題,提出一系列鼓勵和支持臺胞台企在農林領域研發創新和高品質發展的具體措施。如第16條,提出鼓勵和支持臺胞台企參與我省重型農機、漁業裝備、智慧農業、綠色投入品等領域研發創新、成果轉化與技術服務,參與申報國家級、省級重點科研專案,以及在農業先進技術、人才、設備和管理等方面加強交流合作等措施;第30條,提出鼓勵和支持臺胞台企在粵申報國家工業節水、技術、裝備;第32條,提出鼓勵和支援台農企業申報農業和林業龍頭企業、自創品牌等措施,將促進臺胞台企在粵農業和林業領域研發創新和高品質發展水準。
三是扶持多、程式簡,突出廣東特色。“粵台農林34條”充分結合了廣東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突出廣東全面深化改革、全力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特色。如在政策扶持方面,第5至第13條、15、25、26條,就臺胞台企申請保險保費補貼、信貸擔保和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台農企業發債融資,參與冷鏈物流、農產品批發市場等涉農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申請農機購置補貼、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等涉農補助,以及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涉台農業園區建設方面提出一系列扶持措施。目前,國家在我省批准設立了佛山、湛江兩個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珠海金灣、汕頭潮南和梅州梅江三個臺灣農民創業園,省政府批准設立了韶關、江門、高要、汕尾等四個粵台農業合作試驗區,臺灣農民、臺灣農業合作經濟組織、臺灣農業企業進入這些園區或參與這些園區的建設,可享受促進涉台農業園區發展的優惠政策。如在簡化審批方面,第20至22條,在林草重點生態工程建設、林木種子生產經營和進出口等方面提出進一步簡化審核流程和申請材料的措施。“粵台農林34條”有16處明確提出臺胞台企在申報有關資格資質及享受有關優惠政策方面,適用與廣東居民企業同等條件。可以說,滿滿的都是乾貨。
今年4月,廣東發佈了《廣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簡稱廣東“十四五”規劃),對“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等進行了部署。這將為臺胞台企在廣東農業領域的發展帶來哪些新機遇?這次廣東出臺的“粵台農林34條”中在農業領域有哪些具體支持措施?
省農業農村廳:“十三五”期間,廣東創建了14個國家級、161個省級、55個市級現代農業產業園,扶持2201個村發展農業特色產業,建成1322個專業村和200個專業鎮,“一縣一園、一鎮一業、一村一品”產業體系初步建立。“十四五”期間,廣東將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以發展精細農業為主攻方向,加快建設嶺南特色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推進富民興村產業發展。“粵台農林34條”的出臺,將為臺胞台企在廣東農業領域提高農業品質效益和競爭力、實施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等方面帶來新機遇。例如:第1、4、5、6條對在粵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涉及農地使用、融資便利提出了細化措施;第8、9、10、11、12條在有關涉農項目扶持、補貼中明確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與我省居民和企業享受同等待遇;第13、14、15、16、18、19、24、25、27、28、31、32、33條在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在參與我省農業高品質發展方面提出了鼓勵支持方向。
國家“農林22條措施”提到支持臺胞台企參與大陸農業林業高品質發展。請問這次廣東出臺的“粵台農林34條”中有哪些支持臺胞台企參與林業高品質發展的措施?
省林業局:這次在國家的“農林22條措施”基礎上廣東出臺了“粵台農林34條”,更進一步明確了支持臺胞台企參與廣東林業高品質發展的相關措施,主要有:臺胞和台企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廣東省林木林地流轉辦法》有關規定流轉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鼓勵支持臺胞和台企來粵發展木本油料和生態旅遊、森林康養、種子生產經營和進出口等林業產業經營活動;臺胞台企在我省從事林業領域生產可以按規定享受投保、保費補貼、貸款貼息和申請涉農補助資金;歡迎臺胞台企參與生態修復、造林綠化、標準化修訂等廣東林業生態建設事業;鼓勵臺胞台企與在粵企業合作,支持按規定申報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植物新品種權等。
國家林草局有關人士在國家發佈“農林22條措施”之際曾表示要不斷優化林業管理工作,可預期會有越來越多的臺胞台企參與大陸林業發展,請問此次廣東發佈的“粵台農林34條”如何體現這一領域的廣東特色?
省林業局:“粵台農林34條”中涉及林業的相關內容主要是依據廣東現行有效的有關林業政策法規、結合廣東實際來制定的,具有鮮明的廣東特色,具體體現在:1.廣東地處改革開放前沿,一直以來在粵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臺胞台企不在少數,臺胞台企在粵從事生產經營、政策實施基礎性好。2.這次發佈的“粵台農林34條”是對國家“農林22條措施”的具體化,廣大臺胞來粵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有了更明確的目標和方向。3.“粵台農林34條”的發佈經過了前期在臺胞台企及廣東省各政府部門之間的多次調研,貼合臺胞台企及廣東實際,相信會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4.“粵台農林34條”涉及一些具有廣東林業產業特色的生產經營活動,如:鼓勵支援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參與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林下經濟示範基地、森林康養基地等的推薦申報。
此次廣東發佈的“粵台農林34條”在支援台農企業拓展內銷市場方面有哪些具體措施?
省商務廳:省商務廳提出三個方面支援台農企業拓展內銷市場的具體措施:
一、對企業參加經廣東省商務廳比選並公佈的“粵貿全球”線上展覽平臺,每家企業每個線上平臺按照每個展會項目支援比例不超過實際支出額的80%且最高支持金額不超過10,000 元的標準予以支持。每家企業每個線上平臺最多可申請1 次展會項目,申請金額不得高於企業參展費用的實際支出額。
二、發揮廣東電子商務優勢,鼓勵台資農業企業對接電商平臺,通過電子商務方式拓展內銷市場。
三、歡迎廣大台資企業關注並積極參加廣東商務廳組織的115場“粵貿全國”活動,努力為參加活動的台企做好服務工作,協助對接內地銷售管道,拓展內銷市場。
省供銷社:此次,省供銷社提出從四個方面支援台農企業拓展內銷市場:
一是打造暢銷產品。加強與台農企業的合作對接,引進臺灣優質特色農產品,根據大陸市場的消費習慣,引導台農企業著力開展商標優化、包裝升級、品質提升、管道建設、產品配送和售後服務等措施,提升台農產品在大陸消費市場的品牌知名度、辨識率和影響力,進一步提升臺灣農產品的競爭力。
二是拓寬銷售管道。嚴選優選台農產品,引導進入供銷社系統消費幫扶管道銷售。一是引入“粵供優選”消費幫扶門店、天潤糧油連鎖門店、小鮮驛站、明湖超市、順客隆商場等全省供銷社範圍內的實體門店,設置台農產品專區、專櫃;二是引入天潤商城、京東旗艦店等供銷系統線上銷售管道;三是引入各市縣預算單位的團購福利配送業務;四是引入優質農產品進機關、進醫院、進學校、進社區、進企業的“五進”推廣活動;五是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廣東?惠州)綠色農產品生產供應基地、廣東供銷農產品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業務對接,開拓粵港澳大灣區市場。
三是加強技術合作。加強與台農企業合作交流,積極引進臺灣地區先進的生產、加工、管理技術,尤其是育種、稻米、水果相關的先進技術,通過技術交流深化兩地農業企業的友好合作關係。
“粵台34條”第5條中涉及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在我省從事林業領域生產經營且按規定投保政策性林業保險的,按廣東居民和企業同等條件享受林業保險保費補貼等相關惠農政策。對此如何解讀?
省林業局:林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是大家普遍關注的問題。根據2020年我省頒佈的《關於大力推動農業保險高品質發展的實施意見》和省政府“十項民生實事”的總要求,將全省範圍內從事林木種植經營的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無差別納入政策保障範圍,給予投保主體公益林100%,商品林70%的保險保費財政補貼,積極支援廣大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參與到我省林業高品質發展中來,攜手共築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共用“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建設發展成果。
“粵台34條”第20條提出鼓勵和支持臺灣同胞台資企業在粵從事林木良種培育的相關政策。對此如何解讀?
省林業局:在從事“林木良種培育”方面,按照財政部和國家林草局印發的《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其中國土綠化支出用於林木良種培育等。符合林木良種培育補助相關規定的臺灣同胞台資企業可向省林業局申請林木良種培育補助。具體可諮詢省林業局。
“粵台34條”第21條提出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可以依法辦理在粵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申請林木品種審定等政策。對此如何解讀?
省林業局:在申請辦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方面,按照國家林業局2016年第40號《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授權管理辦法》和《廣東省林業局關於印發省級行政職權調整事項實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粵林函〔2020〕44號)有關規定,符合相關條件的臺灣同胞台資企業可申請辦理。具體內容可查詢廣東政務服務網和諮詢各級林業主管部門。
在申請辦理“林木品種審定”方面,按照《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和《廣東省林業局關於林木品種審定的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符合相關條件的臺灣同胞台資企業可申請辦理。具體內容可查詢廣東政務服務網省林業局政務事項查詢。
“粵台34條”第22條提出在粵辦理了營業執照登記的台資企業申請辦理進出口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相關政策。對此如何解讀?
省林業局:在申請辦理“(進出口)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方面,按照國家林草局“林木種子(含園林綠化草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事項,適用範圍是從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申請和辦理。具體可查詢國家林草局網上行政審批平臺辦事指南。
在申請辦理“種子苗木(種用)進出口”方面,按照國家林草局“林木種子苗木(種用)進口審批”事項適用範圍是從境外進口種用的林木種子和苗木的申請和辦理。具體可查詢國家林草局網上行政審批平臺辦事指南。
“粵台34條”第31條提出鼓勵和支持臺灣同胞台資企業在廣東參與林業相關產品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政策。對此如何解讀?
省林業局:臺胞和台資企業在果樹、花卉種植及森林康養、自然教育等方面具有一定優勢,可根據《國家標準管理辦法》《林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廣東省標準化條例》的規定,積極參與國家標準、林業行業標準和廣東省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可以根據《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廣東省林學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參與到廣東省林學會等林業方面的相關團體標準的制修訂當中;也可根據企業標準管理的相關規定,參與或自行制定相關企業標準。同時,在廣東發展林業相關產業和林產品生產中,鼓勵採用實施廣東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中國臺灣網、廣東省台辦聯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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