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制定發布「56條措施」 促進魯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
7月31日,山東省正式發布實施《關於促進魯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幹措施》,該措施共56條,其中促進魯台經濟合作23條措施、促進魯台文教交流14條措施,支持台灣同胞在魯學習創業就業生活19條。措施涵蓋產業合作、就業、人才引進、知識產權保護、文教合作及職業資格考試、證件辦理等方面,綜合運用了財稅、金融、用地等政策手段,並明確規定今後山東省各級政府在制定發展規劃、設立扶持資金和出台支持政策時,都將保障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享有同等待遇。
山東是大陸國有經濟大省、基礎設施建設不斷發展,該措施支持台灣民間資本與山東國有資本共同設立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支持台資參與山東高速公路、軌道交通等多方面基礎設施建設,讓台商台企率先享受山東發展紅利,實現兩岸資本合作共贏。山東也是儒家文化發源地和教育人力資源大省,措施扶持台灣同胞、台灣高校研究機構和民間社團參與承接山東文化產業工程項目,聯合開展教學改革和共建研究生培養基地,大力拓展兩岸文化融合的深度廣度,特別是將大力吸引台灣儒學研究高端人才到山東開展儒學研究和傳播工作,符合條件的給予優厚待遇。同時,該措施也針對台商反映的「退城進園」、農業土地流轉合同到期優先續租、子女就學、台胞行醫等做出了統籌管理和制度化安排。
據悉,山東省人大正加緊制定保護促進台胞在山東投資權益的地方立法條例,條例將吸收本次出台的56條措施,在法律層面上對台胞應享有權益予以明確和保障。
以下為《關於促進魯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幹措施》原文:
關於促進魯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幹措施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率先同台灣同胞分享山東發展機遇,逐步為台灣同胞在山東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山東居民同等待遇,進壹步促進魯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根據國務院台辦、國家發改委出台的《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幹措施》,結合山東實際,省台辦、省發改委商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委統戰部、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省國資委、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金融辦、省文物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省稅務局、山東證監局、山東保監局、民航山東監管局、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現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進魯台經濟合作方面
1.省、市、縣(市、區)政府在制定各項發展規劃、設立各類扶持資金和出台支持政策時,創造公平競爭環境,保障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享有同等待遇。(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各級政府負責)
2.支持台資企業和台灣資本參與實施推進《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實施規劃》、《山東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山東海洋強省建設行動方案》。(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各市政府負責)
3.台資企業參與「中國制造2025」行動計劃適用與山東企業同等政策。支持台灣同胞在新壹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能源新材料、現代海洋、醫養健康、高端化工、現代高效農業、文化創意、精品旅遊、現代金融服務等產業領域投資創業,對重點項目采取「壹企壹策」、「壹事壹議」的辦法。支持在魯台資企業加快轉型升級,享受同等扶持政策。(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各市政府負責)
4.支持台資企業在山東加快設立總部、金融機構、營運中心、采購中心、物流中心。經商務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審核認定為新設台資企業區域總部或職能型總部的,省財政壹次性獎勵500萬元。(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金融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
5.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在魯台資企業,依法享受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在魯台資企業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研發投入後補助等優惠政策。台資企業設在山東的符合條件的研發中心采購大陸設備享受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負責)
6.支持在魯台資企業參與「壹帶壹路」建設和「境外百展市場開拓計劃」,完善銀企合作平台、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和風險保障平台,提供與山東企業同等待遇和服務保障。(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負責)
7.支持台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山東高速公路、軌道交通、港口運輸、垃圾汙水處理、水利工程、燃氣供應、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環保廳、各級政府負責)
8.台資企業可通過出資入股、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方式參與山東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台灣民間資本與山東國有資本共同設立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省國資委、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9.符合資質要求的台資企業可以依法公平參與政府采購。(省財政廳、各級政府負責)
10.台資企業與山東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台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大陸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在堅持依法自願的基礎上,海峽兩岸(平度)農業合作試驗區、棲霞台灣農民創業園及魯台農漁業合作交流示範基地內的台資農漁業企業實施土地流轉合同到期後優先續租政策。(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負責)
11. 鼓勵台灣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在山東設立研發中心、孵化器等各類創新平台,與山東科研機構、高校、企業進行聯合研發。台灣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在山東註冊的獨立法人單位,可牽頭或參加山東省省級科技計劃申報,享受與山東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同等政策。受聘於山東省內單位的台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省級科技計劃項目負責人,享受與山東科研人員同等政策。(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12.加大對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依法獲得的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嚴格實行「同保護」原則。台資小微企業知識產權通過質押融資在山東轉化實施,享受單筆貸款60%貼息支持,壹個年度最高20萬元。台灣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在山東轉化實施並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擇優給予10-20萬元獎勵。(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
13.支持台資企業依法在山東設立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參與標準化技術組織建設,依法開展計量、標準、檢驗檢測、認證業務,參與國家、國際、行業標準和山東地方標準的制修訂,檢驗檢測認證服務平台示範區建設。在標準、質量、品牌等領域享受與山東企業同等的支持和獎勵政策待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
1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各類專業性對台產業合作區、示範基地,制定發展規劃,統籌財政、投資、稅收、人才、產業、金融等政策,對入園企業發展提供便利。鼓勵台灣科研機構、科技園區等與山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合作建設魯台科技產業合作園區。(省商務廳、省科技廳、各級政府負責)
15.支持台資企業「退城進園」,進入各市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台灣園區發展,切實保障台資企業搬遷中應享合法權益。(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商務廳、省環保廳、省稅務局、各級政府負責)
16.台灣同胞在山東從事農業生產,投資山東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構建及休閑農業等新業態,同等適用山東各項惠農政策。(省農業廳、省財政廳負責)
17.在魯從事農業生產的台資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在魯台資企業生產的農機產品符合條件的列入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目錄。支持台資農業企業申報國家和山東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省農業廳、省財政廳負責)
18.支持台資企業和組織機構投資鄉鎮商貿中心、村落公共生活空間,參與文旅類、產業類特色小鎮建設,符合條件的享受相關專項資金和產業基金扶持。(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旅遊發展委負責)
19.支持台資金融機構、商家與銀聯山東分公司加強合作,推動山東非銀行支付機構拓展互聯網業務種類,在支付服務等領域與台資金融機構、商家開展業務合作。鼓勵金融機構優化台灣同胞金融服務,為台灣同胞辦卡開戶提供便利,方便台灣同胞在大陸使用電子支付服務。(省金融辦、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負責)
20.支持台灣征信機構、省內征信機構跨岸開設分支機構,為兩岸企業融資貸款提供便利。(省金融辦、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負責)
21.鼓勵山東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台資銀行同業合作,通過銀團貸款等形式參與全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建設,為優質項目提供融資支持。(省金融辦、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負責)
22. 支持符合條件的在魯台資企業在大陸上市融資。加強對擬上市台資企業的支持力度,並按照政策給予財政補貼。(省金融辦、省財政廳、山東證監局、各市政府負責)
23. 鼓勵支持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山東合資(合作)設立醫療機構、養老機構,享受所在地公立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同等政策待遇。(省衛生計生委、省民政廳負責)
[责任编辑:马一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