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條之從業資格】台灣同胞申請大陸基金從業資格程序簡化

2019年-03月-14日 09:12:07来源:台灣網

灣網8月3日訊 今年2月28日《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幹措施》(簡稱「31條惠及臺胞措施」)發布實施,其中第29項規定「在台灣已獲取相應資格的台灣同胞在大陸申請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資格時,只需通過大陸法律法規考試,無需參加專業知識考試」。日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在官網上發布了《關於台灣同胞在大陸申請基金從業資格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布關於簡化台灣同胞申請大陸基金從業資格程序的訊息。具體內容如下:

一、取得方式

灣同胞已獲取臺灣地區證券投信投顧業務資格的,通過協會在大陸組織的《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範》考試,即可申請註冊大陸基金從業資格,無需參加專業知識考試。

二、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台灣合法居民身份;

(二)具備證券投信投顧業務員、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證券商高級業務員、信托業業務人員或高級金融管理師(AFMA)等資格;

(三)通過大陸《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範》考試;

(四)與大陸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務機構簽訂勞動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

(五)在台灣地區未曾受到金融、證券監管部門的處罰,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請程

灣同胞申請基金從業資格享受與大陸公民同等待遇。申請人需通過協會從業人員管理平臺(http://person.amac.org.cn/)填報個人信息並上傳申請材料,經任職機構審核通過後提交協會。申請材料如下:

(一)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台胞證);

(二)證券投信投顧業務員、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證券商高級業務員、信托業業務人員或高級金融管理師(AFMA)等測驗合格證明書或同業公會出具的相關資質證明文件。

對於在基金從業資格註冊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和信息的,協會將依據相關自律規則予以處理。

四、資質管理

灣同胞註冊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後可以在大陸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務機構從事相關業務。

灣同胞在大陸擔任基金經理的,依照《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09〕3號)及《關於重新發布和實施〈基金經理註冊登記規則〉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發〔2012〕7號)等規定進行資格註冊及任職管理。

灣同胞在大陸擔任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3號)、《關於基金管理公司副總經理任職備案事項的通知》(中基協發〔2012〕6號)及《關於基金托管人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備案事項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20號)等規定進行任職管理。

五、考試安排

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分為全國統考和預約式考試兩種形式,台灣同胞可根據《2018年度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計劃》安排考試時間。

詳情可查看:2018年度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計劃

考試采取網上報名方式,通過協會官網(http://www.amac.org.cn/)「從業人員管理」欄目提供的報名鏈接進行報名,也可直接登錄報名網站(http://baoming.amac.org.cn:10080)報名。(完)

詳情可查看:關於臺灣同胞在大陸申請基金從業資格有關事項的公告

[责任编辑:汪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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